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为适应电影行业的发展需要,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,设立分支机构。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,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,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,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包括分会、代表机构、各专业委员会等。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将理事会纪要及有关原始材料由协会办公室存档。
第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协会《章程》和本办法制定分支机构工作准则或工作条例。
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再下设分支机构。
第四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协会《章程》,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及时向协会反应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咨询工作,开展与业务相关的公益活动,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。
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或决定重大事项须报经协会同意后,方可进行。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,并使用全称,即“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***分会”。
第六条 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,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,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、服务合同,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、担保等业务。
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人事、资产等由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。
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由各分支机构提名或推荐,由协会核准。
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按时换届,每届4年。其负责人视情况可连任。
各分支机构换届有关工作需报经协会,经协会审核同意后,按程序办理,并将有关材料报协会备案。
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,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。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、管理、不得计入其他单位、组织或个人账户。
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,须报经协会按程序办理。
第十二条 附则
一、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。
二、本办法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负责解释。